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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影迷离2024-09-29校园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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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分析视角


饭圈文化;互动仪式链;网络暴力


04

理论分析


(一)饭圈文化


“饭圈”中的“饭”是对英文“fan”(迷,狂热者,崇拜者)的音译,“饭圈”就是围绕歌星、影星、球星等而自发聚集形成的粉丝团体。饭圈文化是一种以粉丝为核心,围绕偶像展开的综合性文化现象。粉丝通过跟拍、接机、探班等方式获取偶像第一手资料;再通过舆论监控、数据打榜、攻击“对家”等方式提高偶像知名度和曝光率。


1、饭圈文化的形成主要来源于技术、资本、个体情感三个层面:


①技术赋权:互联网打破了时间和空间距离的隔阂,使个人滋生出越来越多的“弱关系”社交,而“弱关系”形成的纽带具有连接作用,使分属于两个不同场景和群体中的个体拥有相互连接的可能,更有利于打破现实关系形成的社交孤岛,形成复杂的大范围社会关系网络连接。因此,不同节点之间可以趣缘为媒进行集结,形成各个饭圈组织。例如在微博的超话之中,便存在着成百上千的饭圈组织,而这正得益于当下技术的发展。


②资本操纵:粉丝偶像产业作为典型的情感消费产业,将粉丝对偶像的情感置换为数据劳动和商品消费,正是资本的逐利本性和逻辑推动下的必然结果。新媒体的传播特性让饭圈和其他亚文化群体的链接、交流和碰撞成为可能,能够使其集结开展有广泛群体参与性的政治和社会性活动。同时,网络大数据使粉丝行为的可见度大幅度提升,相关产业也相继采用不同策略来引导和利用粉丝行动,对粉丝情感赋予了合法性地位的同时不断地予以刺激和放大。这时在资本逻辑支配下粉丝的情感表达被就重塑了,他们可以公开、大声、花样翻新地表达对偶像的热爱,粉丝行动在无形中裹挟入偶像工业的产业链条,通过做数据、宣传、消费等方式付出人力、物力、财力来支持偶像事业,有组织地、无偿地进行情感劳动。由此,资本对粉丝的收编包含了情感、金钱、劳动等多个环节。


③情感需求: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在《动机与人格》中提出需求五层次论,按金字塔结构自上而下排布分别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 粉丝对于人物和事物的崇拜、喜爱满足了他们的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粉丝在社群中结识志同道合的人,建立自身社交网络,甚至与个别伙伴建立亲密友谊,并在这个过程中实现自我塑造和提升,获得满足感、成就感、愉悦感。


2、体育追星饭圈化的原因


①商业资本泛娱乐化体育运营扩展体育追星内容


随着我国迈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体育消费需求日益旺盛,追求休闲娱乐成为影响大众体育消费的核心要素 。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推动体育业娱乐升级,大量商业资本借机涌入并采用收购体育俱乐部和购买赛事运营权等方式参与体育运营。为吸引粉丝实现最大化盈利,体育与娱乐相结合成为商业体育营销主要模式。除深挖体育比赛和体育明星赛场内外资源开发生产娱乐性体育产品,还利用泛娱乐化营销传播提供海量“体娱”信息。体育追星不再被局限于体育明星赛场竞技的单一内容,青少年粉丝能全方位追逐体育明星赛场内外所有动向并轻松获取充足体育明星资讯,这为其仿效“饭圈”追星方式集体生产传播体育明星信息提供了必需素材。


②网络体育报道娱乐化催变体育追星心态


网络体育报道是粉丝群体追星最主要信息来源,受全球媒介娱乐化发展影响,娱乐化也成为我国网络体育新闻报道主要特点,而媒体报道有意识偏转,将知名运动员打造成具有娱乐价值的“网红”更成为潮流。网络体育报道主焦点不再是体育赛事、体育明星赛场表现和比赛成绩,而是深度挖掘传播体育比赛以外尤其是体育明星个人可消遣性内容。报道娱乐化偏转严重淡化体育明星的体育励志本质,放大强化体育明星的“娱乐偶像”价值。这销蚀因体育明星硬实力追星的理性心理,滋长青少年粉丝因爱“偶像”而追星的感性心态,成为“饭圈”凝聚群体认同感和开展应援的情感驱动力。


③体育明星泛娱乐化发展完成个人“圈粉”


商业资本的积极推动,加上国家体育总局对运动员参与商业活动管理政策不断放宽,体育明星跨界娱乐业成为普遍现象,包括参与体育综艺节目、体育竞技真人秀、与娱乐明星互粉、联袂参加商业活动甚至是进入娱乐圈发展。这些互动行为增加了体育明星曝光度,助其凭外形、个性和才艺有效吸引传统体育迷之外的娱乐圈追星族们。得注意的是,这些从娱乐圈嫁接过来的“粉丝”完全不同于单纯的体育迷,他们喜欢和追逐的是体育明星本人,与其从事的项目可能并无多大关系。可以说,大量同质化只为追逐体育明星个人而来的青少年粉丝是“饭圈”不可缺少的人力资源,其中少数体育明星忠实粉丝更成为组建主导力量。


3、体育追星饭圈化的风险


①脱离体育特点,“造神式”吹捧体育明星个人


对所粉偶像进行“神化”,偏执性的偶像崇拜是“饭圈”畸形文化显著表征之一。只迷恋体育明星个人的青少年粉丝普遍对体育运动项目兴趣不大且缺乏体育运动知识,极易脱离体育特点,过度“神化”体育明星。粉丝们不仅会漠视体育凭实力和成绩说话的特点,抛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体育追求,不切实际地对体育明星实力和成绩进行拔高夸赞,这些“神话”在网络环境下极易被扩散“出圈”,不仅败坏体育明星个人形象,还会引发其他粉丝群体的质疑和抗议。更为不利的是,对偶像盲目崇拜的“饭圈”思维会挟裹驱使青少年粉丝群体变得更加狭隘固执,逐渐丧失独立和批判性思考能力。


②偏离体育运动,过度追求娱乐性内容


作为娱乐社群,“饭圈”疯狂追逐娱乐性并逐渐走向“娱乐至上”极端。与体育明星比赛具有时限性和赛场内容追星需要具有相应体育知识不同,赛场外追星更有趣且几乎无体育“门槛”,将体育明星当成娱乐明星来追的危险风气乘隙而入。一方面,体育明星颜值、身材、着装、恋情等花边内容逐渐占据并成为青少年粉丝体育追星主线,而体育比赛和体育明星赛场内容被边缘化另一方面,娱乐化追星导向还进一步侵入体育赛场内,体育明星赛场表现、技战术运用和体育比赛进程等较严肃内容因无趣更加乏人问津。远离体育运动只求娱乐感官满足的浅薄追星内容,不仅严重阻碍青少年粉丝群体真正了解和认知体育运动精神内涵,还难以激发其热爱并参与体育运动。


③抛离体育精神,频发病态追星行为


对偶像狂热的爱和过度维护,易滋生出互撕网暴、党同伐异等一系列极端行为。青少年粉丝们被无限包容和无限热爱体育明星个人的狂热情绪主宰,抛离体育精神的无底线追星行为屡有发生。一来,粉丝们无视体育运动竞争常态,把与自身群体不同的体育明星看法、意见甚至是合理批评都视为“异己”,不加分辨采用恶意举报、刷屏控评、人肉搜索等暴力方式加以消除。二来,粉丝们抛弃“更快、更高、更强、更团结”的体育运动精神,把比所粉体育明星更“优秀”的队友和对手当成“眼中钉”进行攻击。从成绩吹撕战、人身辱骂攻击再到造谣污名传播,对抗方式逐渐恶化升级,参与主体也由少数粉丝而蔓延到整个粉丝群体。青少年粉丝无疑是这些冲突的主要参与者,参与越多且参与程度越高,对自身价值观的负面影响也就越大。


4、体育“饭圈化”的治理


①家校联手培养青少年网络媒介使用素养


粉丝通过建立于社交媒介的追星群进行体育明星内容生产、交互及传播,这属于参与式粉丝文化。粉丝个体的追星内容和参与形式是体育追星走上正轨的前提,应将培养青少年粉丝体育素养和网络媒介素养放在首位。为此,各级学校还要积极探索并开展媒介素养“赋权式”教学,以体育追星主题来培养青少年对网络体育明星信息思辨解读、理性加工和得当传播能力。可以开展网络追星普法宣传,引入侵犯明星网络名誉权、使用“饭圈黑话”侮辱明星等网络违法追星案件对青少年学生开展教育。


②社交媒体以意见领袖型粉丝为抓手引领理性体育追星


体育明星意见领袖型粉丝是体育“饭圈”的直接组织管理者,对粉丝成员极具影响力,更是左右粉丝群体追星走向的关键力量。各类社交媒体作为体育明星“饭圈”运营平台责无旁贷,要主动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并以意见领袖型粉丝为抓手来规范青少年粉丝体育追星行为。一是,社交媒体要充实完善平台网络社群内容生产、交互及传播规则,以此为体育追星划好底线,对粉丝群体违规追星行为采用限流、限期整改和强制解散等手段严格处理。二是,社交媒体要尽快完成体育明星意见领袖型粉丝实名认证,以正向引导和有效管理两方面为核心对其开展定期考核。用流量扶持、提供运营指导和提供优质资源手段激活意见领袖型粉丝社群管理能动力,果断撤销无作为和不合格意见领袖型粉丝管理权限。


③主流媒体集体发声引导粉丝追星回归体育轨道


主流媒体要坚守体育文化正向价值导向,充分利用体育报道来呼吁并引导粉丝群体追星回归体育本身一方面,主流媒体要以榜样报道来加深粉丝群体对体育明星优秀品质及体育精神的理解和认知,带动青少年将体育追星聚焦在体育运动层面。另一方面,主流媒体可通过择优转发或改编采用方式来激励其生产出更多高质量追星内容,逐渐将青少年粉丝追星视线带回体育本身。当体育明星遭遇不客观报道,主流媒体要第一时间用公正理性声音来“拨乱反正”,以此安抚粉丝情绪并消弭非理性维护行为。针对粉丝群体失当体育追星言行,主流媒体更要挺身而出公开进行纠偏,发挥舆论监督力使粉丝群体收敛行为。例如,针对巴黎奥运会乒乓球女子单打决赛中的乱象,众多主流媒体纷纷发声抵制“饭圈文化入侵体育圈”。


④多方合力净化网络环境并整治极端体育追星行为


从源头上消除网络“噪音”和治理青少年粉丝变态体育追星行为要同步展开,这离不开多方力量共同参与。首先,各级网信部门要对网络媒体加强管控。重点整治发布失实和虚假网络体育明星报道重灾区自媒体和商业媒体,对于屡教不改故意煽动粉丝情绪和挑起粉丝争执的违规账号通过限期整改和直接封禁方式严惩。其次,各种网络媒体要高度警惕和实时监测体育明星粉丝群体性网络冲突。一旦发现集群性粉丝互撕、对骂、拉踩攻击等行为,要尽早介入并通过删除言论、警告禁言和注销账号等手段果断消除。最后,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联手完善网络举报和投诉渠道,充分激发粉丝群体网络监督作用。例如,微博对巴黎奥运会相关赛事讨论中存在的拉踩引战、恶意攻击等行为,共清理违规内容12000余条,并对300余个违规账号视程度予以阶段性禁言直至永久禁言处置。


【知识延伸】

参与式文化


参与式文化由美国文化研究学者亨利·詹金斯在《文本盗猎者》中提出,指的是以 Web2.0 网络为平台,以全体网民为主体,通过某种身份认同,以积极主动地创作媒介文本、传播媒介内容、加强网络交往为主要形式所创造出来的一种自由、平等、公开、包容、共享的粉丝文化样式。


参与式文化的特征主要有:门槛较低、鼓励创作分享、创造学习的氛围、赋予成就感、催生社区感。社交媒体平台上的参与式文化,主要表现为网民积极制作表情包、网络流行语、恶搞视频等文本,并进行扩散与传播等。


参与式文化是媒介转型的模式之一,强调了媒介消费方面的变革。它所反映的是媒介消费群体角色的变化:消费者不再是被动的受众,在 Web2.0 时代,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将会极大地凸显。受众不再作为信息接收器存在,“受众”一词在媒介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同时具备了信息生产者和消费者双重含义,即“producer”和“consumer”合成为“prosumer”。传统媒体时代的“文本盗猎”到新媒体时代的“公民参与”。这两种形式都是参与式文化,都是受众在表达自己声音时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形式。


(二)互动仪式链


1、概念

互动仪式理论起源于埃米尔·涂尔干的宗教社会学。涂尔干认为信仰和仪式是宗教中最核心的两个部分。美国社会学家兰德尔·柯林斯在戈夫曼互动仪式的基础上提出了“互动仪式链”理论。 对于社会性的组织而言,互动和仪式能不断产生情感能量,并将这种情感与符号相联系,从而形成组织信仰、组织思想、组织道德规范以及组织文化的基础。而组织中的个人,又利用仪式所产生的情感和符号引发之后的社会互动。经过一定的时间,这种循环成为固定的模式,成为组织社会最为基本的结构。

2、饭圈与互动仪式链

根据《韦氏词典》的记载,「Fan」一词来自于Fanatic(狂热者)的缩写,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1903年),用以描述体育运动的忠实观众或参与者,其复数形式为Fans,同源词Fandom可总称狂热者,亦可指狂热、不理智的状态。于此可见,在竞技体育的输赢语境中,情绪的倾注是由来已久的事情。如同早期的奥林匹克运动会,只允许成年男性参加,且必须是赤裸参加一样,充满了对于力量和胜利的崇拜。

而在娱乐工业空前发达与用户被赋权的今天,粉丝对于偶像的情绪更加复杂,从单独的胜利追寻,已然走向了别样的情感投入。从粉丝走向饭圈,其中有商业资本体育运营、网络体育报道和体育明星泛娱乐化发展的合力因素,也有特殊的情感投入以及互动仪式的构建和强化。有学者指出,情感能量是互动仪式的核心组成要素和结果,它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具体情感,而是长期稳定的社会情感,类似于心理学中“驱力”的概念,但更具社会取向。

“饭圈”的核心便是通过应援仪式为“饭圈”成员获取较高的情感能量回报,而高回报的情感能量反馈以及层出不穷的文化符号促使“饭圈”成员对下一次的互动仪式充满期待、跃跃欲试,因而新一轮的互动仪式很快在这种热切的期待之中展开了,循环往复形成了互动仪式链。

成功的互动仪式链给予个体情感能量与成员身份符号,此二者又可以作为资源应用于再投资,从而形成进一步的互动仪式链。在这样的循环往复的过程中,群体不断排除异己,形成更加严密的类组织形式。

3、群体极化

随着界限清晰的组织因数据比拼又或是竞技比拼而对立,其身后的饭圈也会揭竿而起,产生群体极化的行为7777788888精准新传真。群体极化的提出者桑斯坦曾说:“在网络和新传播技术的领域里,志同道合的团体会彼此进行沟通讨论,到最后他们的想法和原先一样,只是形式上变得更极端了2024新澳天天开奖资料大全最新。”

如果说,桑斯坦更早地发现互联网世界中群体及其舆论观点走向极端化的可能,那么“饭圈”的运作实践及其外溢,则显示出极化的强大影响力。因为追星行为中的情感逻辑及其动员机制,是“饭圈”情感极化与外溢扩散重要的动力机制。当下,饭圈化的粉丝的行为不同于正常观看比赛、表达对运动员的喜爱,畸形的“饭圈文化”表现出强烈排他性、情绪化表达和过度应援等“群体极化”实践。部分粉丝更是丢失理性,一方面沉溺于“饭圈”制造的“甜蜜的假象”,缺失边界感,发私信骚扰甚至非法获取“偶像”隐私;另一方面则是以“圈”为界,制造运动员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将比赛中的对手视作“偶像”的假想敌,恶意抹黑攻击,扰乱赛场秩序。


(三)网络暴力


815日,据公安部官网通报,公安机关网安部门高度重视“饭圈”乱象,持续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相关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巴黎奥运会期间,网安部门密切关注涉巴黎奥运会相关动态,切实加强针对性工作措施。公安部先后公布了4起打击整治涉体育领域“饭圈”违法犯罪典型案例。81日起,《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开始施行,《规定》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规则,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和典型案例样本库等措施,加强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识别监测。我们具体来看下《规定》对网络暴力治理的进一步推动:

1、明确了网络暴力信息

《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2、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

1 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

《规定》提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合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因素,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

2 网络暴力信息和账号的处置

针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要求:发现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的,或者在其服务的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发现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线索,依法配合开展侦查调查和处置等。

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要求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公益宣传。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方式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实行先审后发。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3 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

《规定》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违规情形记入用户信用记录,依法依约降低账号信用等级或者列入黑名单,并据以限制账号功能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3、强化用户权益保护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提供便利用户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或者特定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此外,应当完善私信规则,应当为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协助启动防护措施,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4、多部门协同监管管理和法律责任

《规定》提出,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规定》的正式施行为网络暴力综合治理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网络暴力事件在社会中一直层出不穷,从匿名谩骂到恶意造谣,从人肉搜索到群体围攻,给受害者带来难以言喻的痛苦与伤害。它不仅侵蚀了网络生态的纯净,更挑战了社会的道德底线。


05

答题金句


(1)粉丝偶像产业作为典型的情感消费产业,将粉丝对偶像的情感置换为数据劳动和商品消费,正是资本的逐利本性和逻辑推动下的必然结果。

(2)报道娱乐化偏转严重淡化体育明星的体育励志本质,放大强化体育明星的“娱乐偶像”价值。

(3)这销蚀因体育明星硬实力追星的理性心理,滋长青少年粉丝因爱“偶像”而追星的感性心态,成为“饭圈”凝聚群体认同感和开展应援的情感驱动力。

(4)主流媒体要坚守体育文化正向价值导向,充分利用体育报道来呼吁并引导粉丝群体追星回归体育本身。

(5)成功的互动仪式链给予个体情感能量与成员身份符号,此二者又可以作为资源应用于再投资,从而形成进一步的互动仪式链。在这样的循环往复的过程中,群体不断排除异己,形成更加严密的类组织形式。


06

真题回顾


简述粉丝文化、社群文化的异同。(2024·334)


试论新媒体文化的特点及其与大众文化的关系,并结合粉丝文化的典型

案例,阐述新媒体文化的弊端及其治理策略。(2022·334)


2021年7月2日,安徽蚌埠一女子在小区内遛狗,吓到小区内玩耍的小孩, 孩子父母立即与遛狗女子交涉。遛狗者态度恶劣,自称是“徽州宴老板娘”……请运用传播学相关理论,对这一舆情事件的演变过程加以分析。(2015·612)


请评析《中国有嘻哈》的亚文化传播特质与价值。(2018·814)


07

参考文献


[1]蒋兰英. 互动仪式链视域下体育界的“饭圈”文化探究[A] 2024第二届四川省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报告会论文集(1[C]. 四川省体育科学学会、四川省学生体育艺术协会, 四川省体育科学学会, 2024: 4.


[2]曾昕, 沙垚. “另类力量”的张力与收缩:青年亚文化视角下的粉丝行动[J]. 当代传播, 2023, (04): 63-70.


[3]宋蓓娜. 失范与重构:网络空间的社会乱象及其治理之策——以“饭圈文化”为例[J]. 河北学刊, 2023, 43 (03): 220-224.


[4]彭焕萍, 刘念念. “饭圈效应”的特征、扩散及其逻辑[J].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47 (05): 153-160.


[5]彭焕萍, 刘念念. 出离乱象后的“饭圈”画像——从粉丝追星实践的心理作用机制出发[J]. 河北学刊, 2022, 42 (03): 201-207.


[6]张钧莉, 方明东. 迷失的狂欢:“饭圈文化”失范表征、成因及治理[J]. 当代青年研究, 2022, (02): 88-93.


[7]陈青. 体育追星“饭圈化”风险与应对[J]. 青年记者, 2022, (04): 44-46.


[8]熊威, 黄欣琳. 当代运动员神化现象研究——以谷爱凌和苏炳添为中心[J].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45 (05): 6-14.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生效


01

学研提醒


人工智能技术是当下业界与学界的前沿热门话题,近年考频非常的高!画重点哦!!!可以当做专题来整理,这一PART有很多重磅论文可以关注一下~其中法规条例的积累可以给你的论述加分不少。隐私、伦理也掺杂在技术与人文的博弈之中,是我们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可考性也是非常大的!


02

事件回顾


8月1日(当地时间),从草案、确认具体法案内容,到正式落地生效,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历时3年,终于成为全球首部对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全面监管的法规。其中,该法案将人工智能技术分为四类,包括操控他人潜意识、使用高级监控摄像机,以及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在入学或用人考试中对他人进行测评的行为。

欧盟介绍,制定《人工智能法案》的目的是,在维护民主、人权和法治的同时,推动普及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欧盟内部市场委员蒂埃里·布雷东评价该法案为“一个有效、适度且全球首创的人工智能框架”。

为了规范AI应用,该法案的核心在于采取风险分级的方式,将人工智能系统分为禁止、高风险、有限风险和最低风险四类,并据此设定不同的合规标准。同时,该法案还试图把通用大模型关进“监管的笼子”,要求具有“系统性风险”的通用人工智能(GPAI)承担更多的合规义务。


03

分析视角


人工智能规制;隐私保护;社会伦理


04

理论分析


(一)人工智能规制


1、人工智能风险分级制度

此次《人工智能法案》制定伊始便确立了风险分级制度,将其分为四大风险类别,分别是不可接受的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和最低风险,并据此设定不同的合规标准。《法案》对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监管要求进行了多次明确和调整,以期强化其在技术层面的可行性,并结合人为干预规制模式。

1)不可接受风险(Unacceptable Risk)

定义:不可接受风险的人工智能系统是指那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被部署,因为它们可能会对用户或社会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或负面影响的系统。

示例:例如用于大规模监控、自动武器系统、歧视性或剥削性应用的人工智能。

监管要求:这些系统通常是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监管机构需要制定明确的法律和政策来防止这些系统的开发和部署,并且要有强有力的执法机制来确保合规。

2)高风险(High Risk)

定义:高风险的人工智能系统是指那些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可能会对用户或社会造成严重伤害或负面影响的系统。

示例:例如用于医疗诊断、自动驾驶汽车、关键基础设施管理(如电网或交通系统)或者招聘和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工智能。

监管要求:需要严格的监管措施,包括事前评估、认证、持续监测和定期审查。开发者和部署者需要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公平性,并且要有应急计划和责任保险。

3)有限风险(Limited Risk)

定义:有限风险的人工智能系统是指那些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会对用户或社会造成轻微伤害或负面影响的系统。

示例:例如用于内容生成(如新闻摘要)、客户服务聊天机器人或者基本的财务分析工具的人工智能。

监管要求:需要一定的监管措施,例如透明度要求、用户反馈机制和定期审查,以确保系统的行为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4)最低风险(Minimal Risk)

定义:最低风险的人工智能系统是指那些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几乎不可能对用户或社会造成伤害或负面影响的系统。

示例:例如用于教育游戏、简单的图像识别任务(如识别照片中的动物)或者推荐系统(如电影或音乐推荐)的人工智能。

监管要求:通常不需要特别的监管措施,主要依靠开发者和用户之间的自我监管和市场机制来确保安全性和道德性。

2、对我国人工智能规制的启示

1)规制的价值导向

①确保使用人工智能的安全性,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
②最大限度地促进被规制对象——人工智能的价值实现;
③最大限度地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监管技术快速发展;
④是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秩序的自我系统更新,作用在于尽可能地容纳人工智能带来的生产能力提升、产业结构变革和社会秩序变化。

2)规制的未来趋势

①防控风险仍是优先考虑的监管目标。
②预见性监管或将成为主流监管模式。
③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的“混合型” 监管将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
④全球人工智能监管协调将成为迫切需求。寻求人工智能监管共识、加强国际监管合作、维护国际经济秩序,成为各国关注的重要议题。

3)规制的具体操作

①治理体系:持续完善顶层设计,巩固治理基本框架

从整体的治理体系来看,我国在AI治理方面采取了自上而下的方式,不断加强和完善顶层设计。通过持续出台一系列监管政策,我国已经建立起AI 治理的基本框架。进入 2023 年,在我国在人工智能伦理方面持续发力,相继出台了多部规范人工智能伦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标准化指南》以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具体标准研制为目标。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强调生成式 AI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进一步规范了生成式 AI 的应用,促进了生成式 AI 的健康发展。

②治理策略:加快制定AI分类分级风险防范措施,实施差别化与场景化策略

在人工智能立法进程中,我国应借鉴欧盟《法案》的风险分级与场景化策略,制定分类分级的风险防范措施。首先,需明确“人工智能”的法律概念,结合算法、算力、数据等要素,采用“有限列举+兜底条款”确保法律概念的清晰与包容性。其次,实施差异化的风险管控战略,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引入算法备案、风险预估、监管沙盒等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并降低企业负担。同时,推行场景化的风险管控,建立风险等级与监管处罚相适配的“风险金字塔”模型,采取“三分法”分级分类,明确惩罚性赔偿。最后,保持法律调适的灵活性,及时回应社会动态,避免成文法滞后性,确保立法既稳定又具前瞻性,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

③治理路径:坚持安全监管与产业发展利益并重

在构建“人工智能法总则”时,我国应坚持安全监管与产业发展利益并重的原则。借鉴欧盟《法案》的同时,需注意其超前监管措施可能遏制企业发展。为实现平衡,应推动监管技术与模式的深度融合,设立人工智能安全技术创新平台,并考虑设立专门监管机构进行总括式指导,同时划分不同部门职责,实现分行业、分领域的精准监管。此外,应发挥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功能,吸收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人工智能治理,引导权威行业机构和龙头企业制定行业规范,并发挥社会组织引领作用,建立产业执业诚信体系,打造多元参与的监管治理生态格局。

【知识延伸】

监管沙盒


“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制度由来已久,并非专门为人工智能规制而创设的监管模式。这一制度模式最早产生于计算机领域,是一个技术系统名词,即在一个隔离的环境测试新设计的算法,以观测其存在的漏洞。


风险金字塔

“风险金字塔”是一种监管细则的设计理念,它指的是建立场景明确、等级清晰,自下而上限制逐步加深的监管模型。在这个模型中,对被划分为同一风险场景中的人工智能系统进行统一的风险管控,落实风险评估等级制度。


三分法

“三分法”是指将人工智能风险领域分为三个等级进行分级分类。这种方法坚持比例原则,旨在保证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的同时,避免因疏于监管而引发的社会危机。


(二)隐私保护


零隐私社会代表着无论是个人、群体,还是国家的隐私信息内容在某种媒介与社会环境中均有遭到损害、消减,乃至无法得到保护与承认的情况。在个体层面,隐私窥视成为常态,互联网“裸奔”是零隐私社会个体的生存现状;在经济层面,隐私数据成为改良算法推荐和实现精准营销推送的核心需求,成为平台方不断挖掘和相互交易的新殖民产品;在社会层面,由于隐私数据泄露频发,“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直接将隐私危机牵连到线下,隐私危机威胁到社会共识和社会安全感的凝聚。

《欧盟人工智能法》对AI领域的数据隐私保护提出了严格要求,涵盖数据质量、数据治理、数据隐私和安全、透明性和可解释性等多个方面。这些要求将推动AI技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增强用户的数据隐私保护和信任,同时也可能增加合规成本和技术创新压力。

从国内监管角度来看,国内人工智能(AI)领域的法规和政策已有一定的基础,但仍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办法强调提供者需在数据处理、信息安全、用户管理、内容标识、运营稳定性等方面严格遵守规范。

在此背景下,国内提供AI应用服务的相关企业应该遵循规范提供服务,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备案要求,避免违法内容和活动的发生,保障用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社会伦理


1、偏见、隐私与算法认知:智能媒体的三大伦理问题

依托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智能媒体在实践中存在多种伦理问题,一是智能媒体“大数据 + 深度学习 + 超级计算”的基本模式存在数据的质量和隐含的信息甄别导致的深度学习存在偏颇,甚至出现算法歧视的偏见问题;二是诸如传感器等个人基本信息和阅读偏好的数据挖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三是在智能媒体创造的拟态环境中,人的认知被算法设定反而会导致人的社会认知窄化或偏颇。这些切实威胁到人类信息安全和社会认知的问题是当下讨论智能媒体伦理底线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2、技术应用与技术控制:智能媒体伦理的底线

具象化的伦理问题反映出了伦理规范的必要性,智能媒体伦理底线实质上对智能媒体控制权的讨论——伦理底线的判定应当建议在对人与智能媒体关系讨论的基础上。一方面智能媒体作为人造物,始终应当服务于人的意志;另一方面智能媒体基于深度学习而具备的自主性,也应当以不侵犯人的基本权利为底线。因而智能媒体与人应当是从属性关系,即技术伦理需服务于传统道德与工程伦理,这构成了智能媒体伦理底线。

3、技术伦理的从属性特质:智能媒体伦理的规范路径

技术伦理从属于工程伦理和道德伦理也意味着人类的伦理与法律规范对智能媒体具备同样效力。当下技术伦理的空白导致了技术乱象丛生,在明确伦理调适的价值诉求后,可以同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所规定的禁止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入学、入职面试一样,尝试从“问责主体”和“客体维权”两条路径出发,来探讨如何保证伦理底线,规范智能媒体传播的伦理问题,为智能媒体的未来提供道德性保障。

伴随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类正在进入一个“人机物”相融合的万物智能互联时代。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诱发了技术不可控、数据不可信、社会负效应等风险,带来了伦理、安全、治理的三重维度挑战。伦理方面,以人为本、公平非歧视、透明可解释、类可控制、责任可追溯、可持续发展等内容愈发受到国际关注。安全方面,维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数据与隐私利用、防止虚假信息生成已成为主要议题。治理方面,在技术发展与创新激励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则成为各国立法的共同趋势。


【知识延伸】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推进并规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应用,加快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等研究起草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7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规定,基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自然人在互联网服务中依法需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时,可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APP自愿申领并使用“网号”“网证”进行非明文登记、核验,无需向互联网平台等提供明文个人身份信息。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身份核验结果信息的“最小化提供原则”和依法处理要求。对自愿选择使用“网号”“网证”的用户,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或者用户同意外,互联网平台不得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最大限度减少互联网平台以落实“实名制”为由超范围采集、留存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8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法律层面的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立法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对公民在处理个人信息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诸多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定,为深入开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意义如下:

1、个人层面:明确个体在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为权益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个人信息保护法》详细规定了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享有知情权与决定权,也即个人有决定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被他人处理的自由、被他人以何种目的处理的自由和那些个人信息可以被他人处理的自由;第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及数据的可携带权,指自然人有权要求其个人信息控制者提供结构化的、通用的、机器可读的、能共同操作的本人个人数据的权利;第三在于极其重要的删除权,《个人信息保护法》详细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或停止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处理相关个人信息。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了死者近亲亲属对死者个人信息的权利,以及个人在个人信息活动中权利的可诉性。

以上一系列对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权利的明晰与规定,将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提升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能力,避免平台经济领域尤其是社交网络平台内的数据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与健康发展,而删除权的相关规定还有利于保护主体在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时保护个人信息不被非法处理或泄露、篡改、遗失等危害。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将有效保证公民的网络生活更加安全有序,保障公民各项合法信息权益获得保护。此外,一项律法的出台与完善,代表的是全社会法治素养的提升,体现了国家与政府在这方面的重视程度,有利于提升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与隐私保护意识。

2、企业层面:避免与惩戒平台的非法数据行为,保护市场健康安全发展

在利益驱动的本能与诱惑下,资本往往会利用技术优势非法滥用用户数据,以达成实现自身利益的自私目的。如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大数据分析、评估消费者的个人性格偏好特征用于广告营销,甚至有一些企业通过掌握消费者的消费水平、社会经济背景、消费习惯、对价格的敏感程度等信息,对消费者在交易价格方面实行歧视性的差别待遇,误导、欺诈消费者,也就是曾被推上舆论风口浪尖的“大数据杀熟”行为。

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则详细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智能决策时,必须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极大程度上杜绝了该类不合理的交易行为差别对待,维护平台经济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特别设定了对于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社会第三方独立监督机构对其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相关平台规则;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等义务,极大提升了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3、《信息保护法》对网络信息生态治理作用 

作为海、陆、空、外太空之外的新的“第五空间”,互联网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新媒体技术,更是人类活动重要的新空间,这空间与现实社会紧密相连,因此也必须遵循现实社会的相关秩序与伦理,互联网非法外之地,虚拟空间也应有规则与义务。

习近平立足信息全球化时代特征, 辩证地将网络治理同法治建设有机结合,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 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而《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当前最完善的网络信息保护法案,其出台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初步建成,详细规定了个人信息使用的范围、规则、原则,个人信息使用时需承担的义务与所享有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及其职责,对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或者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为建设多方协同参与进网络信息生态治理格局中提供了最有力的法律依据与保障。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通过后首次施行,翻开了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历史新篇章,也是全球个人信息法治发展的重大里程碑。该法案的出台有特殊的时代背景与国际蕴含,与GDPR相类似,不仅仅是国内信息治理的一大飞跃,更是国际信息生态治理格局中重要的一环,将极大促进国际交流合作的深入开展,贡献中国智慧,承担大国责任。

网络治理在习近平互联网法治思想中处于关键一环, 其在十九大上指出:“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 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在提到网络强国建设中时, 习近平反复强调: “互联网法治建设是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互联网法治已经并将继续发挥基础性支撑作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及时回应了社会关于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处理自主权等焦点问题,为舆论喂下了一颗强效“定心丸”,同时也极大促进了国内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道路建设。


05

答题金句


(1)全球人工智能监管协调将成为迫切需求。寻求人工智能监管共识、加强国际监管合作、维护国际经济秩序,成为各国关注的重要议题。

(2)人工智能规制需要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秩序的自我系统更新,作用在于尽可能地容纳人工智能带来的生产能力提升、产业结构变革和社会秩序变化。

(3)此外,应发挥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功能,吸收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人工智能治理,引导权威行业机构和龙头企业制定行业规范,并发挥社会组织引领作用,建立产业执业诚信体系,打造多元参与的监管治理生态格局。

(4)具象化的伦理问题反映出了伦理规范的必要性,智能媒体伦理底线实质上对智能媒体控制权的讨论——伦理底线的判定应当建议在对人与智能媒体关系讨论的基础上。

(5)技术伦理从属于工程伦理和道德伦理也意味着人类的伦理与法律规范对智能媒体具备同样效力。

(6)《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及时回应了社会关于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处理自主权等焦点问题,为舆论喂下了一颗强效“定心丸”,同时也极大促进了国内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道路建设。


06

真题回顾


AIGC 的出现,将会冲击和影响传统新闻生产模式,请结合具体实践,谈

谈你对这一问题的看法。(2024·334)


AIGC (2024·334)


新闻伦理(2024·334)


谈谈如何平衡新闻报道权和个人隐私权的现实困境和社会意义(2023·621)


简述人工智能技术对对新闻生产和推送产生的影响。(2018·814)


07

参考文献


[1]周茂君, 郭斌. 生成式人工智能传播中的偏向与规制——以ChatGPT为例[J]. 学习与实践, 2024, (01): 33-41+2.


[2]薛志华. 生成式人工智能对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挑战及应对[J].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2023, (10): 13-16+73.


[3]葛明驷, 李小军. 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的理论向度、当下挑战与未来进路[J]. 中州学刊, 2023, (09): 170-176.


[4]姜晨, 陈堂发. 技术与理性的博弈:中国媒介法规与伦理10年研究[J]. 传媒观察, 2023, (04): 70-79.


[5]曾晓. ChatGPT新思考:AIGC模式下新闻内容生产的机遇、挑战及规制策略[J]. 出版广角, 2023, (07): 57-61.


《黑神话:悟空》走红


01

学研提醒


《黑神话:悟空》一经发售掀起了这场国产神话IP的全球性热潮,这种中国传统IP的爆火不仅与媒介事件、国际传播、城市传播等话题高度相关,也使IP营销有很多可挖掘的亮点,知识含量非常丰富,一定要多角度来思考哦,也是一个很好用的案例嘛~可以积累下来。


02

事件回顾


820日,中国首款国产3A(即高成本、高体量、高质量)游戏,《黑神话:悟空》正式上架,迅速成为SteamWeGame等多平台的销量榜首,相关话题还霸占了各大热搜榜单。据公开数据显示,在上线当日,Steam平台的同时在线人数达到125 ,截至20248202005分,《黑神话:悟空》总销量已超过450万份,总销售额突破15亿元。

《黑神话:悟空》是由游戏科学工作室(Game Science)制作的以中国神话为背景的动作角色扮演游戏,定位为国产3A游戏(即游戏开发成本高、 开发周期长和投入资源多)。《黑神话:悟空》的游戏世界观以中国古典小说“四大名著”之一的《西游记》为基础。玩家将扮演“悟空”这一角色 ,在惊险刺激的战斗、跌宕起伏的剧情中来沉浸式体验东方英雄史诗的惊奇与魔幻。



03

分析视角


传播游戏论;IP营销;跨文化传播


04

理论分析


(一)传播游戏论


1、内涵


荷兰学者赫伊津哈是第一个将游戏作为人类文化的首要因素用专著的形式加以研究的学者,他认为游戏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活动,游戏呈现明显的秩序,遵循广泛接受的规则,没有时势的必须和物质的功利。


后来者威廉·史蒂芬森继承了赫伊津哈的视角,将传播划分为工作性的传播与游戏性的传播。在工作性传播概念中,史蒂芬森认为传播信息的人和接收信息的人将媒介作为谋求利益的工具,带有功利性地使用媒介,并希望在传播中达成功利性的目的。而在游戏性传播中,传播信息的人和接收信息的人将媒介作为自我表达和自我释放的工具,双方都是基于“趋同性选择”高度自由地进行传播活动。这种类型的传播使得人在传播中充分彰显自我。在这种传播中说服和教化不是目的,物质利益也不是传播驱动力,那种本身不带有信息传播特质、只为给人带来快乐的传播就是一种游戏性传播。


概括来说,传播游戏论认为,传播不仅仅是一种信息传递的过程,更是一种充满游戏性和愉悦感的互动活动。在这一理论视角下,传播媒介被视为一种能够带来快乐和满足感的工具,受众在使用这些媒介时,会不自觉地沉浸在游戏性的主观体验中。


2、游戏传播的特点


1)传播行为的发生:自发开展


作为玩乐和消遣的主体诉求。斯蒂芬森认为,绝大多数传播的发生是作为玩乐消遣的传播,即人们主动沉浸于游戏的过程,这就要求游戏参与的主体必须是自发的。虽然在现实生活中,一部分传播活动的主要功能是传播信息,但是另一部分传播却没有信息传播的特征(诸如游戏),这种类型的传播活动本身就是目的。这种传播过程表现为能够让参与主体忘我的投入其中,正如人们关注美国总统选举一样,这些资讯并不能给他们的现实生活带来更多实用价值,但是受众可以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以娱乐的心态来围观和解读,这时他们接收信息的过程接近于玩乐,还可以借由社交媒体交换观点、得到及时反馈,借以缓解日常生活中的紧张和压抑。


《黑神话:悟空》作为当之无愧的“现象级游戏”,无疑会让深陷工作生活压力,平日却又鲜有社交机会的城市人获得社会认同感和存在感。人们会在工作学习之余交谈游戏相关内容,自发开展游戏传播。


2)传播过程的契合:自我取悦的个体选择


因为基于游戏的体验是一种较为浅层的玩乐体验,并不涉及深层次的社会价值选择和道德争议,所以在选择传播内容时,主体较注重自身的内心感受,并较少受到社会和他人的价值干扰。也只有基于自我取悦目的而进行的传媒内容选择才有可能在观看后产生与之相伴的参与的快感。


3)传播效应的形成:趣缘团体的形成


在传播内容的接受和分享的过程中,参与者通过对内容的选择来判断彼此的喜好、文化品位甚至社会阶层,从而形成以兴趣为介质的游戏部落。在这个同质化的群体中,大家通过分享彼此感兴趣的内容建立连接,并由此形成一种社会关系。


《黑神话:悟空》的爆火过程中常常给人以圈层被打破的感觉,例如自己喜欢的其他领域的明星、主播也会纷纷表达自己对《黑神话:悟空》的痴迷。由此,这些KOL与观众之间以《黑神话:悟空》为介质建立起了新的连接。


(二)IP营销


IP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缩写形式,指的是具有知识产权的创意产品。被誉为创意产业之父的约翰·霍普金斯在其著作《创意经济:人们如何在思想中创造金钱》中,称创意产业(smarteconomy)是“其产品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的产业”,而知识产权则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和设计四大类别。

1IP 包括文化、产业和技术三个面向

1)文化面向

得益于信息传播技术迭代带来的个体赋权,全球范围内的全民参与成为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了内容生产的组织形态,参与、矫正和混搭等多种方式带来了“意义”制造过程的个人化,推进数字文化从限制性生产场域向大规模生产场域的转变。 

2)经济面向

这一表述在我国的流行,很大程度上是受到资本追捧及其背后普遍存在的短线盈利期待的影响。因为IP的产业化运作以“粉丝经济”为基础,得益于庞大的人口基数和互联网民数量,我国的IP经济效应体量巨大。 同时,“IP热”还是对互联网技术快速迭代所带来的紧迫感、迷茫感的应激表达。 

3)技术面向

优质数字内容的生产与传播,离不开对各种新兴传播技术的精准掌握。目前,“内容+社交+AI大数据”的开发思路,推动一系列整合了信息流、音乐社交以及微信小程序等新内容生态的形成。在未来,区块链、5G、量子计算等新兴技术还将渗透到内容生产全流程中。

2、文化IP的再次诠释

《黑神话:悟空》毋庸置疑掀起了这场国产神话IP的全球性热潮,许多外国游戏玩家为了弄清楚悟空的身世,更是现象级的开始广泛阅读《西游记》原著或者观看剧版《西游记》。与当年轰动一时的动画电影《西游记之大圣归来》一样,游戏版《黑神话:悟空》让我们再次看见“西游IP”强大的市场吸引力,顺应了众多网友所说的:“这只猴子,先拯救了中国动画,又拯救了中国游戏”。游戏作为交互式动画的一种特珠形式,它的成功标志着“悟空IP”系列在建构当代神话方面取得了新的探索成就,“神话IP”也以全新的动画姿态出现在大众面前。

3IP+文旅

凭借其强大的中国传统IP,游戏一上市便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其对中式古建筑的精细还原和细节的精妙呈现,成为了游戏的另一大亮点。在遍布全国的36个取景地中,山西省独占鳌头,拥有27个取景地,包括云冈石窟、悬空寺、应县木塔、佛光寺、小西天、鹳雀楼、关帝庙等各具特色的古建筑。山西素来享有 中国古代建筑的宝库” 的美誉,保存了大量的历史建筑,这些建筑不仅见证了中国悠久的历史,也为现代的文旅产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4IP+营销

此外,819日《黑神话:悟空》和瑞幸咖啡联名营销,推出联名款咖啡和相关周边,到当日上午11点左右,联名周边即告全网售罄。另外,山西文旅也联动《黑神话:悟空》通过展示游戏中的取景地,如“风冈石窟”“玉皇庙”等,发布“跟着悟空游山西”的相关词条,创造出更加丰富多元的旅游体验,以此来促进山西旅游业的发展。《黑神话:悟空》与各大平台、品牌开启了一场暴风式合作,不仅使得其在玩家群体中获得了更多的曝光度,也吸引了大量非游戏用户的关注。


(三)跨文化传播


1、定义

美国学者爱德华·霍尔在《无声的语言》一书中提出跨文化传播的概念,他认为,跨文化传播即社会信息的跨文化传递,主要是指处于不同文化背景的社会成员之间的人际交往与信息传播活动,同时也涉及到各种文化要素在全球社会中迁移、扩散、变动的过程,及其对不同群体、文化、国家乃至人类共同体的影响。

跨文化传播涵盖人际传播 、组织传播、大众传播等不同类型,关注发生在超国家组织、国家、种族、族群、群体、单一文化内部的主导文化与亚文化,以及个人之间的不同形式的文化交往活动。跨文化传播的两个层次:一是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的交往、互动以及随之而来的融合、矛盾、冲突;二是不同人类文化之间基于系统性差异的交往、互动及其影响。

2、降低文化折扣

《黑神话:悟空》正是以《西游记》为游戏架构背景而进行开发和重塑 ,它沿用了原作吴承恩中“西游”这一世界观。主角将扮演一位“天命人”,即孙悟空 ,为了“探寻昔日传说的真相 ,主角踏上一条充满危险与惊奇的西游之路”。在《西游记》这个蓝本中,孙悟空这一形象作为主角更是为传播本身助了不少力。不夸张地说,孙悟空或者猴王形象是海外认知度最高的中国神话形象之一,而且已经在多场游戏中出现。

借助于这种知名的全球性符号,以及游戏的沉浸式、互动性传播特征,《黑神话:悟空》有力地消弭了文化折扣和传播隔阂。正如有媒体报道,受访游戏业内人士和玩家表示,《黑神话:悟空》游戏中的中国元素吸引了不少玩家的兴趣,他们期待从游戏中更深入了解中国,或亲自前往中国去看看。

文化折扣也称文化贴现,1988年由霍斯金斯等人第一次正式提出,是指任何文化产品的内容都源于某种文化,因此对于那些生活在此种文化之中以及对此种文化比较熟悉的受众而言,具有很大的吸引力。而对那些不熟悉此种文化的人来说,吸引力则会大大降低。简言之,即指因文化背景差异,国际市场中的文化产品不被其他地区受众认同或理解而导致其价值减损,从而产生文化折扣现象。当横亘在不同文化背景之中的编码与解码方式所造成的文化折扣,被《黑神话:悟空》中的知名符号、传播方式所消解,文化与受众,受众与受众之间的距离,也在不断被拉近。

值得注意的是,游戏语言设定的过程从“language—简体中文”变成“语言—English”——玩家感叹自主生产的3A大作不用再设置语言,而是作为文化原住民自洽地进入宏大的游戏世界。安德森在《想象的共同体》中指出,“文化认同是通过共享的符号和记忆形成的。”正如知著网评论所说,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游戏作为文化出海的一大载体,的确在推广文化上有着积极的作用。

近日,外媒在外交部记者会上表示《黑神话:悟空》的中国文化特色给国际玩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对此,外交部发言人毛宁回应称:“这款游戏取材于中国古典文学名著《西游记》,我想这也反映了中国文化的吸引力。”从民间交往到官方认证,《黑神话:悟空》逐渐奠定了东方韵味的英雄史诗的地位,成为中华文化感召力的实践缩影。


【知识延伸】

新闻游戏化


新闻游戏化是新闻领域对游戏化理念的运用结合。大众传播自诞生以来便偏重信息传播效果的研究,而斯蒂芬森的传播游戏理论则从人本主义角度审视信息的传播,强调着受众作为个体的主观能动性。斯蒂芬森认为,新闻阅读的发达形式是读者的“主观性游戏”,在新闻阅读中同样包合着自愿性、非功利性、时空独立性、规则制约性、身心愉悦性与不确定性等所有游戏特征满足着受众个性化的主观性游戏的需求。新闻游戏化,结合技术带来的全新体验,满足着受众日益增长的个人心理需求,在传受双方的互动中完成信息传递与情感共鸣。

(一)新闻游戏的现状:

1.新闻游戏的制作周期长导致新闻时效性滞后

2.新闻游戏的虚拟性引发新闻真实性危机
(游戏场景中的虚拟化设计、丰富的画面和情节设计可能凌驾于真实性之上,喧宾夺主)

3.新闻游戏的娱乐性导向新闻舆论引导性削弱

(二)新闻游戏的发展策略

1.灵活运用新技术,促进新闻游戏创新发展
(例:大数据、算法技术的精准投送提升用户参与度。ARVR的应用调动用户多重感官,使得游戏体验更加沉浸,增加现场感。)

2.加强人才培养和专业化队伍建设
(设立相关人才培养课程,提升相关人员专业素养)

3.优化内容生产,稳定舆论导向

新闻游戏的发展前景广阔,在媒介融合的背景下具有竞争力。新闻工作者应合理利用新技术,技术赋能助推新闻游戏发展,提升新闻游戏品质,拓宽新闻游戏深度。


05

答题金句


1)传播不仅仅是一种信息传递的过程,更是一种充满游戏性和愉悦感的互动活动。


2)基于游戏规则的互动行为。“游戏”是人性的一部分,游戏的过程也是一种社交的过程。


3)“IP热”还是对互联网技术快速迭代所带来的紧迫感、迷茫感的应激表达。


4)得益于信息传播技术迭代带来的个体赋权,全球范围内的全民参与成为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了内容生产的组织形态,参与、矫正和混搭等多种方式带来了“意义”制造过程的个人化,推进数字文化从限制性生产场域向大规模生产场域的转变。


06

真题回顾


比较AIDMA、AISAS 两种广告营销法则的异同。(2022·334)

何为网络舆论?简述网络舆论的特点。(2022·334)

结合流言传播相关理论,分析“信息疫情”产生的原因(2021·440)

我国对外传播为什么要“讲故事”?如何讲好中国故事,你有什么建议和策略?(2020·440)


07

参考文献


[1]余庆华. 寻趣、分享和沉浸:传播游戏理论视域下老年人智能技术提升的行动逻辑[J]. 新闻爱好者, 2024, (06): 82-84.


[2]何威, 李玥. 符号、知识与观念: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数字游戏中的创新转化[J]. 江苏社会科学, 2024, (01): 232-240.


[3]林玉佳. 《王者荣耀》是怎样被海外玩家接纳的?——一项基于国产游戏出海的扎根研究[J]. 当代传播, 2024, (01): 97-102.


[4]王聃, 康凯. 网络游戏助力中华文明对外传播路径探析——以《原神》为例[J]. 新媒体与社会, 2023, (03): 365-374+401.


[5]谢美晨, 王依晗. 中国游戏的世界表达:从《黑神话:悟空》的游戏视频看中国文化输出[J]. 科技传播, 2023, 15 (21): 112-115.


[6]汪玉迪. 浅析跨文化传播视域下游戏视频《黑神话:悟空》的“文化出圈”[J]. 科技传播, 2023, 15 (13): 115-119.


说唱歌手diss乙女游戏


01

学研提醒


近年来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得“传播游戏观”再次回到我们新传人的视野中,与女性话题相关的“她经济”同样触动着大家的“热敏”神经,由此引发关于情绪传播、共情感染等话题的思考,涉及到的这些知识点都非常重要,也具有时代性和社会性,一定要认真思考哦!


02

事件回顾


近日,说唱歌手派克特发布歌曲“diss”乙女游戏《恋与深空》,称该乙女游戏“全是擦边和油腻”“毒害下一代”。8月26日,叠纸游戏旗下游戏《恋与深空》官方发文回应了说唱歌手派克特及相关舆论,称“将会追究到底,法庭见”。公告发布后一个半小时,派克特删除了相关微博,并重新发布了一条无游戏画面的视频微博,其中说唱歌曲、歌词字幕与此前微博一致。不过,新微博连夜又被删除。


据悉,《恋与深空》是叠纸互娱开发和运营的一款女性向第一视角3D恋爱手游,于今年1月18日公测。



03

分析视角


亚文化;准社会交往;她经济


04

理论分析


(一)亚文化


1、内涵

亚文化subculture,又称集体文化或副文化,指与主文化相对应的那些非主流的、局部的文化现象,指在主文化或综合文化的背景下,属于某一区域或某个集体所特有的观念和生活方式,一种亚文化不仅包含着与主文化相通的价值与观念,也有属于自己的独特的价值观。

亚文化一经形成,便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功能单位,对所属的全体成员都有约束力。亚文化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整体文化的次属文化。一个文化区的文化对于全民族文化来说是亚文化,而对于文化区内的各社区和群体文化来说则是整体文化,而后者又是亚文化。新近的一些研究认为,这些团体的形成更多出于共同的品位和兴趣,而非抵抗。如二次元,土味文化。

乙女游戏,又称女性向恋爱游戏,是由女性视角的“我”出发展开剧情,与攻略对象开始情感互动的开放互动式游戏。乙女向作为一种青春亚文化近年来逐渐走向了大众视野,女性在游戏中作为一段恋爱关系中的掌控者存在,于可供选择的范围内拥有决定恋爱的对象、走向和掌握关系节奏的权力。

嘻哈文化,诞生于美国,是在贫穷与帮派中孕育的文化形式。其具有涂鸦、街舞、打碟和说唱等多种文化表现形式,其中说唱是其最为核心的部分,成为亚文化的一种形态,并在全球产生极大的影响力。80年代传入中国,当前,伴随着时代语境的变革、网络新媒体技术的普遍应用和资本力量的深度参与,“嘻哈文化”逐渐从传统亚文化向后亚文化视角转变。

2、圈层化

亚文化的三种汇聚模式:其一是紧密结合、具有群体意识与集体行动力的群体;其二是边界清晰、内外有别的圈子;其三是结构较为松散但主题明确的社区。在一定程度上,亚文化成为网络中人群区隔的一个重要维度。

乙女游戏圈子内规则的建立,目的并非出于排斥新玩家,而是乙女游戏本就是特殊的游戏产品。它玩家众多,但同时又极具私密性,虽然理性上看不过是“花钱买幸福”的商业产物,但沉浸其中的感受仍然无可替代,虚拟的亲密关系也同样值得被尊重。针对乃万的种种指责,对于乙女游戏的玩家们而言,是对自身文化的一种群体性保护。

在“乙哈大战”中,玩家群体们展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团结行动。例如,共同抵制某些不良内容、反对污名化等,展现了玩家群体的高度自觉。


(二)准社会交往


准社会交往也被称为“类社会交往”或“拟社会交往”,该概念来自于心理学家霍顿和沃尔在1956年《精神病学》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用来描述媒介使用者与媒介人物的关系。霍顿和沃尔认为在媒介消费过程中,受众对媒介人物会产生一种情感上的依赖,并自然而然的将大众传媒中的人物当做日常生活中的真实人物去做出相应反应,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的一种想象的人际关系。由于其与真实社会交往有定的相似性,所以霍顿和沃尔将其命名为“准社会交往”。妈妈粉、女友粉、阿姨粉等就是准社会交往在当今偶像文化中的折射。

在形式方面准社会交往反映为用户与媒介人物或表演者之间是一种想象的、单向的交往关系;在内容方面, 准社会交往则包含三个层面的反应与联结状态:一是知觉认知, 即用户对媒介人物或表演者的感知与评价, 这会形成用户自身与媒介人物的社会比较;二是情感,即用户对媒介人物或表演者产生积极或消极的情绪反应;三是行为,即用户对媒介人物或表演者要产生语言行为、非语言行为或准语言行为。

准社会交往是侧重于受众情感上的交往, 媒介人物被受众关注后出现了某种虚拟的社交行为, 这种“想象”的情感交往也与一定的现实社会关系相联系。传统意义上的准社会交往是在受众处于被动接收媒介信息的状态下, 缺少与媒介人物之间进行互动和反馈的条件, 单向的情感依赖所形成的人际关系, 从传播的角度而言, 受众心理活动成为其理论所研究的重点。

乙女游戏以独特的叙事和审美风格,提供了理想化的情感,在丰富的情节和互动中,给予玩家极大的情感支持和满足,获得了部分女性群体特别是青年女性的喜爱。不少玩家将游戏中的虚拟角色看成是自己的男友,让原本在真实亲密关系中的行为延伸到游戏中,形成一种拟真实的虚拟亲密关系。

(三)她经济


“她经济”指的是以女性为主要消费群体的经济现象,随着女性经济实力和消费能力的提高,女性在市场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乙女游戏通过丰富的剧情和多样化的角色设置,精准捕捉并满足了女性玩家的情感需求和消费习惯,成为这一经济现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乙女游戏的商业成功不仅体现在游戏本身,还通过周边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开发得到了进一步体现。游戏开发商通过售卖虚拟物品、角色手办、原声音乐专辑和相关小说等方式,拓展了收入来源,这些商品和服务不仅迎合了女性玩家的兴趣和爱好,还增加了她们对游戏品牌的忠诚度和粘性。

例如,国内大热的乙女游戏《恋与制作人》,其成功不仅在于游戏本身的精彩剧情和精美画面,更在于其全面的商业化运作。除了游戏内购功能,如购买虚拟货币和特殊道具外,《恋与制作人》还推出了大量的周边产品,如角色手办、服饰、手机壳等。这些周边商品深受玩家喜爱,尤其是角色手办,往往在发售不久就会被抢购一空。另外《恋与制作人》还与知名品牌合作,推出联名款化妆品和饰品,将游戏角色的影响力扩展到更广泛的消费市场。

这种情感上的深度连接和互动模式,使乙女游戏在“她经济”中占据了重要位置,展现了女性消费市场的巨大潜力和活力。乙女游戏不仅是“她经济”的一部分,更是推动这一经济现象发展的重要力量。通过满足女性的情感和消费需求,乙女游戏实现了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的双重成功。


05

答题金句


1)准社会交往是侧重于受众情感上的交往, 媒介人物被受众关注后出现了某种虚拟的社交行为, 这种“想象”的情感交往也与一定的现实社会关系相联系。


2)通过满足女性的情感和消费需求,乙女游戏实现了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的双重成功。


06

真题回顾


简述作为权利主体的受众观念。(2021·440)

试论新媒体用户的需求,并以新东方旗下的“东方甄选”为例,分析该
直播带货平台爆火出圈的原因。(2023·334)

简述记者的情感修养。(2023·334)


07

参考文献


[1]舒眉. 乙女游戏玩家的情感劳动研究[D]. 浙江传媒学院, 2024.


[2]杨霏. 媒介生态位视阈下国产乙女游戏用户体验研究[D]. 兰州财经大学, 2024.


[3]倪婷, 张莉婷. 准社会交往下的情感链接——乙女向游戏的营销探索与反思[J]. 数字出版研究, 2023, (S2): 99-105.


[4]刘伊萌. 情感传播视域下乙女游戏的共情修辞与叙事逻辑研究[J]. 科技传播, 2023, 15 (21): 109-111+115.


[5]刘靓, 张书凝, 刘贵云, 靳雨洁, 李文炎. 乙女游戏中玩家与虚拟恋人的准社会关系研究[J]. 科技传播, 2021, 13 (17): 15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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